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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五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五九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五九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