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
- 原告
-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契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