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聲字第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德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甲○○間給付契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鳳簡字1309號給付契約金事件之承審法官高英賓,於庭訊期間對聲請人人身攻擊及無理指責,足認法官高英賓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法官高英賓迴避審理上開案件。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揭所主張之法官迴避事由,係發生於庭訊期間且屬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事由。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卷宗,查知高英賓
,對聲請人並無人身攻擊或無理指責等行為,此有上開二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份在卷可查,且聲請人縱認高英賓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惟聲請人於上開案件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94年10月3 日庭訊結束前,並未聲請法官迴避,且當日已就本案訴訟為言詞辯論之行為,此有當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一份附卷可查,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不得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高英賓法官迴避,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