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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聲字第2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文婷陳盈吉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德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甲○○間給付契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鳳簡字1309號給付契約金事件之承審法官高英賓,於庭訊期間對聲請人人身攻擊及無理指責,足認法官高英賓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法官高英賓迴避審理上開案件。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揭所主張之法官迴避事由,係發生於庭訊期間且屬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事由。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卷宗,查知高英賓

,對聲請人並無人身攻擊或無理指責等行為,此有上開二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份在卷可查,且聲請人縱認高英賓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惟聲請人於上開案件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94年10月3 日庭訊結束前,並未聲請法官迴避,且當日已就本案訴訟為言詞辯論之行為,此有當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一份附卷可查,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不得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高英賓法官迴避,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官於94年9 月7 日、94年10月3 日二次言詞辯論程序中

法官於庭訊期間有人身攻擊、無理指責等行為,而認其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聲字第2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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