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1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191號

上訴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煜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19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