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1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191號
- 上訴人
-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楊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煜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