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191號上 訴 人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煜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