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5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鳳簡字第569號
- 原告
-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 訴訟代理人
- 丙 ○ ○
- 被告
- 甲○○○
- 被告
-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陳 皙 辰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96年5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皙辰、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陳皙辰、乙○○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7,500 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被告陳皙辰及乙○○應連帶給付162,500 元、被告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及乙○○應連帶給付185,000 元,及自9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持有(一)被告甲○○○簽發、被告乙○○背書之票號AZ0000000 號支票,金額253,000 元;(二)被告陳皙辰簽發、被告邱忠信背書之票號SC0000000 號支票,金額162,500 元;(三)被告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簽發、被告邱忠信背書之票號XA0000000 號支票,金額182,500 元;(四)被告戊○○○簽發、被告邱忠信背書之票號AZ0000000 號支票,金額150,000 元;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不獲兌現,經多次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甲○○○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 紙為證,被告乙○○、陳皙辰、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及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告甲○○○雖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惟並無陳述任何事實,是其主張本院尚難遽採。從而,原告請求(一)被告甲○○○、乙○○連帶給付253,000 元,及自95年12月16日(提示日:9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陳皙辰、邱忠信連帶給付162,500 元,及自95年11月30日(提示日:95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邱忠信連帶給付182,500 元,及自95年11月30日(提示日:95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戊○○○、邱忠信連帶給付150,000 元,及自95年11月11日(提示日: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第144 條、第39條、第29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款人 │退票日 │ │ │ │ │ │ │(提示日)│ ├─┼─────┼─────┼───────┼───────┼─────┤ │⒈│AZ0000000 │95.12.15 │253,000元 │新光商業銀行路│95.12.15 │ │ │ │ │ │竹分行 │ │ ├─┼─────┼─────┼───────┼───────┼─────┤ │⒉│SC0000000 │95.09.30 │162,500元 │華南商業銀行麻│95.10.02 │ │ │ │ │ │豆分行 │ │ ├─┼─────┼─────┼───────┼───────┼─────┤ │⒊│XA0000000 │95.11.05 │185,000元 │第一銀行鹽水分│95.11.06 │ │ │ │ │ │行 │ │ ├─┼─────┼─────┼───────┼───────┼─────┤ │⒋│AZ0000000 │95.11.10 │150,000元 │新光商業銀行路│95.11.10 │ │ │ │ │ │竹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