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4 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