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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4 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10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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