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8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872號
- 上訴人
- 林敏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文友、周楊貴、林王金環因本院99年度鳳簡字第872 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