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清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清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對告訴人不滿,即以破壞他人財產之方式洩憤,所為確有不當,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8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