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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沙秩字第一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江奇峰

  • 原告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法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秩字第一二二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甲警 刑字第一五四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查獲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琍貳台(含IC板貳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后里鄉○○路三一巷六弄二七號一樓家欣商行之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琍壹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琍貳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營業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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