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0號原 告 波音亞仕得公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2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