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再小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再小字第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張伊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2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