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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再小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再小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伊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2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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