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41號
- 上訴人即原告亦即反訴被告
- 黃娟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亦即反訴被告與.
陳添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5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