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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41號

上訴人即原告亦即反訴被告
黃娟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亦即反訴被告與.

陳添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5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4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