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