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李 愛
- 送達代收人
- 蔡信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張娟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