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永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再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