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5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4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上永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再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5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