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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50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05號

原告
吳明桐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上列原告吳明桐與被告邱林秀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然未提出任何資料顯示系爭建物之交易價格或現估利益,本院無從為裁判費之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該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邱林秀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50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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