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國簡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