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9號
- 原告
- 林莉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忠勤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200元,應徵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忠勤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1,200元,應徵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