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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返還林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原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子福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62,800元,應徵裁判費403,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林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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