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夷將。拔路兒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子福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62,800元,應徵裁判費403,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子福間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62,800元,應徵裁判費403,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