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訴更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訴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燕等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