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5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粟振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美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