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春彩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辰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萂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