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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35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段奇琬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曉琳
被上訴人
林春忠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520平方公尺×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80/平方公尺=4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63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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