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曉琳
- 被上訴人
- 林春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520平方公尺×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80/平方公尺=4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