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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64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高士傑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原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05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66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