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7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宇塵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13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豐補字第6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宇塵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13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