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344號原 告 李錫勲即廣福仲介社 被 告 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