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即一審被告
-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營炫
- 原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05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