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宜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