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延洋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514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