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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514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31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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