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DEL ROSARIO ANALIZA BAJ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Lin Aimi林艾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