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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6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嵎琇

原告
郭政穎
原告
郭克明
原告
郭何玉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娜羽
被告
羅啟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主文第5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郭政穎、郭克明連帶負擔百分之26,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郭政穎、郭克明連帶負擔百分之26,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63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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