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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明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維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3,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關於上訴人追加聲明部分,屬第一審裁判後之追加,其合法性及裁判費用之裁定補繳,應留由第二審另加審酌處理,併此敘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原本與正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22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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