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637號
- 原告
- 郭政穎
- 原告
- 郭克明
- 原告
- 郭何玉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娜羽
- 被告
- 羅啟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主文第5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郭政穎、郭克明連帶負擔百分之26,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郭政穎、郭克明連帶負擔百分之26,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