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4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啓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庭聿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