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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05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知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銀呈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並應返還支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知振有限公司 113年9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2 知振有限公司 113年10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3 知振有限公司 113年11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4 知振有限公司 113年12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5 知振有限公司 114年1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6 知振有限公司 114年2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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