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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 原告
    知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05號 原 告 知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銀呈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並應返還支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知振有限公司 113年9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2 知振有限公司 113年10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3 知振有限公司 113年11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4 知振有限公司 113年12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5 知振有限公司 114年1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6 知振有限公司 114年2月15日 150萬元 FA0000000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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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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