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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賴建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施正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396元,應徵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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