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281號
- 原告
- 張紫又
- 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啟賢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吳彥明 址同上
吳孟益 址同上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2,000元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2,000元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