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4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政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佳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