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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戊○○對於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存在等,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則抗辯被告戊○○除積欠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二百萬之債務外,另因被告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現由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並主張與前揭薪資債權互為抵銷。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