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戊○○對於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存在等,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則抗辯被告戊○○除積欠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二百萬之債務外,另因被告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現由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並主張與前揭薪資債權互為抵銷。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