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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戊○○對於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存在等,被 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則抗辯被告戊○○除積欠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二 百萬之債務外,另因被告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對於被告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現由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並主張與前揭薪資債權互為 抵銷。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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