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三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戊○○對於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存在等,被 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則抗辯被告戊○○除積欠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二 百萬之債務外,另因被告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對於被告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現由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被告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並主張與前揭薪資債權互為 抵銷。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八號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