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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五О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五О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三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元,折合新臺幣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五О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