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五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五О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三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元,折合新臺幣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