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03號
- 原告
- 范聖任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 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欣怡
- 被告
- 陳佩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玲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相關土地確定界址、拆屋還地事件(本院90年度訴字第3201號、91年度沙簡字第 750號、92年度簡上字第 358號、98年度沙簡字第40號),經當事人提起再審,是本件返還土地事件,須以上開再審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