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范聖任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律師
- 再審被告
- 陳華崧
- 再審被告
- 陳華永
- 兼上列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79號確定判決之再審事件(本院以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前揭民事事件經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經該院分案為該院100年度再字第32號,該案件業經該院於101年12月19日裁判,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1月27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終結,有再審原告提出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憑。爰依再審原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