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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范聖任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再審被告
陳華崧
再審被告
陳華永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79號確定判決之再審事件(本院以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前揭民事事件經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經該院分案為該院100年度再字第32號,該案件業經該院於101年12月19日裁判,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1月27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終結,有再審原告提出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憑。爰依再審原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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