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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六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淑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參萬元部分,對原告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所持有由原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原告已清償其中新臺幣(下同)四萬元,詎被告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時,未扣除該已清償之四萬元,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自認原告已清償四萬元。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八八六九號本票裁定一件、匯款申請書四紙及收據一紙為證,而被告亦自認原告已清償四萬元,故堪信為實在。

(二)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面額七萬元之本票,業據原告清償其中之四萬元,惟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八八六九號本票裁定所載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七萬元,原告私法上地位乃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其金額超過三萬元部分,對原告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票 據 號 碼│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
│ 一 │ 甲○○ │   70,000   │   110169   │ 91.05.13 │ 未記載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三六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