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勞簡字第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勞簡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保証責任豐原信用合作社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興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