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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勞簡字第二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勞簡字第二號

上訴人
保証責任豐原信用合作社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興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勞簡字第二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