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星 右原告與被告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四十萬九千九百三十元元折合銀元一十三萬六千六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一千五百零四元折合新臺幣四千五百一十二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 有新台幣四千四百六十七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