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星
右原告與被告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四十萬九千九百三十元元折合銀元一十三萬六千六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一千五百零四元折合新臺幣四千五百一十二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
有新台幣四千四百六十七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