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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星

右原告與被告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四十萬九千九百三十元元折合銀元一十三萬六千六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一千五百零四元折合新臺幣四千五百一十二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

有新台幣四千四百六十七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李平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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