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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八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八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林竹如」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法官 簡 賢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