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游智泉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林竹如」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